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为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于2025年3月17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生效。
1.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款项支付期限有何具体要求?合同能否约定更长的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多少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付款期限与机关事业单位有何区别?合同条款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有哪些限制?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若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对付款期限另有规定,应如何执行?采用不同结算方式时,付款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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